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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享受目标公司历史亏算而带来的所得税减免;2、收购方不能享受目标公司历史亏算而带来的所得税减免;
2014年颁布实施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因此,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暂时不用缴纳税款:
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股东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存在的纳税金额过大,缺少必要资金的现实问题,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采取了与个人签署协议,分期缴纳税款的做法,并购企业及个人也可以善加利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股息所得为“免税收入”,因此,在股权转让前,可以先分配股东留存收益。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初始投资免税);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股息所得免税);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B公司将持有公司40%的股权,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如何股权退出,可以使企业纳税压力最低?假设企业所得税25%,不考虑其他税费。
B公司股权转让所得=2000-400=1600
B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600*25%=400
B公司撤资的企业所得税=0*25%=0
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的对比,撤回投资在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方面要远远优于股权转让,节省了400万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经营所得税:500万*10%*35%-65500=10.9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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